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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勘单位分类改革不能搞成“夹生饭”

——对加强地勘行业事业单位事企分类改革指导的建议

来源:中国矿业报 作者:张彦英

    地勘行业事业单位事企分类改革的进展情况

    按照中发〔2011〕5号文要求,地勘事业单位事企分类改革在2015年前后完成。

    据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的研究报告,地勘事业单位事企分类改革经历了改革试点(2008-2010年)阶段,浙江、山西、重庆、上海、广东五省(市)被国家列为事业单位事企分类改革试点;转企探索(2010-2013年)阶段,典型例子是陕西全省地勘单位全面实现转企,江苏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试点企业化,内蒙古自治区实行“一队一矿权”试点;回归公益(2013-2014年)阶段,随着地勘投入急转直下,地勘经济普遍下滑,地勘单位大多投向公益性分类单位中;多元分类(2014至今)阶段,各省(区、市)地勘单位事企分类改革呈现多元化趋势,分类方案多元化。

2017中国探矿者年会地勘单位改革与转型分论坛的火爆场面(资料图)

    截至2016年,22个省(区、市)批复了地勘行业事业单位事企分类改革方案。研究报告对已批复事企分类改革单位446家进行梳理,公益类单位占88%,其中公益一类单位占29%,公益二类单位占59%,生产经营类单位占12%;18个省(区、市)未划生产经营类单位,全部划为公益类单位;大多数省(区、市)公益一类单位占40%左右,公益二类单位占50%左右;2个省没有划公益类单位,全部划为生产经营类单位。

    地勘行业事业单位事企分类改革提出的问题

    各省(区、市)事企分类改革方案差别太大

    由于没有地勘行业事业单位事企分类改革顶层设计的指导,各省(区、市)事企分类改革方案差别太大。各省(区、市)分类改革方案应有差别,但目前改革方案差别太大,甚至有的省划分为全公益一类、有的省划分为全公益二类、有的省划分为全生产经营类,这种差别不是各省(区、市)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需求不同的反映,而是对政策的理解不同,反映出各省(区、市)改革指导思想的不同。

    部分省(区、市)实施事业单位事企分类改革政策出现偏差

    由于没有地质工作发展战略指引,部分省(区、市)贯彻实施地勘行业事业单位事企分类改革政策出现偏差。

    1999年我国实施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,初步实现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。2006年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》(国发〔2006〕4号)明确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”,“确定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”。

    而这次事企分类改革中,部分省(区、市)并不是根据本区地质环境特点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,相应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需求,来确定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队伍规模的。

    18个省(区、市)未划生产经营类单位,与改革发展目标不符,与改革走向相悖。据2016年全国地质勘查行业通报,2016年全国从事非油气地质勘查单位职工46.66万人,总资产5842.33亿元,总收入1716.08亿元,其中地质勘查业收入662.46亿元,占总收入38.6%。地质勘查业收入中,财政收入与市场投入之比大体为1∶3,是目前地勘行业产业结构的反映,也是数十年地勘行业改革积累的结果。如果全划为公益类单位,地质单位离开了市场,意味着地勘行业单位减少了3/4收入,大部分职工面临下岗,既不利于地质事业发展,也严重影响了地质职工生计。

    而有的省局未划公益类单位。公益性地质工作在推动地球科学创新发展,解决资源环境瓶颈问题,建设生态文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,各省(区、市)必须有一支公益性地质队伍承担公益性地质工作。这些省的分类方案,按公益性地质工作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原则,本省公益性地质工作只有向生产经营类单位购买服务。而大量公益性地质工作、基础性地质工作、地质科研工作等是需要专门公益类单位长期持续工作的。

     以公益一类为主的改革方案与国家颁布的新政策不符,难以为继

    2016年11月6日,财政部、中编办印发《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》(财综〔2016〕53号),指出“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,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;公益一类事业单位,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,也不属于承接主体,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;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单位,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”。新《预算法》实施,将传统以支定收的预算管理方式改变为以绩效定项目。在已批复的改革方案中,省级地调院和环境监测院(总站)几乎都划为公益一类,有3个省(区)公益一类比例在80%以上,4个省(区、市)公益一类比例在40%以上,都面临不能作为政府购买主体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难题。适应地质工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,要对既定的事企分类改革方案做出调整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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